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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获家务劳动补偿款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不过,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近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判决一离婚案件的被告获得家务劳动补偿2万元。


张某与妻子王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二女孩,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2018年9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2020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家事法官及调解员调解后撤诉,期间张某为讨好妻子王某,为其购买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1个,但双方并未和好,自此双方开始分居。


2021年2月2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二女孩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价值9450元金手镯1个。


王某同意张某的离婚意见,但要求两个孩子由其抚养,原告承担次女的抚养费,金手镯属于赠予财产,不同意返还。婚后双方跟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了15年,共同购置了家庭财产,因此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因婚后张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要求张某给付150000元的家务补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渐渐恶化。双方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三年,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征求两个孩子本人意见,均表示愿意跟随张某,应当尊重二个女孩本人的真实意愿,确定二个女孩由张某直接抚养,王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财产分割问题,因本案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父母亲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另行解决。张要求被告王某返还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1个问题,因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为被告购买的,属于赠予,不予返还。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万元的家务补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夫妻共同生活达十余年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的家务补偿。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