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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关键证据被法院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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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百万级别的欠条,为了再多要1万元,竟将欠条下半部分的“注:具体数额以财务核实为准”裁剪没了。贪心的1万元没要来,换来了法院开出的10万元“罚单”。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单某诉鄂某、冯某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并同时作出处罚决定,对裁剪证据、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单某罚款10万元。


法院查明,该案系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长达6年左右的服装经销、代销关系,陆续形成货款及欠款近百万元。2016年1月1日,双方曾对账,被告鄂某、冯某在一张名为“欠条”的字据上签字按手印,后单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还款10073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鄂某、冯某到庭后却指出,原告单某对这张欠条动了手脚,法官看到的只是原始欠条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关键内容单某并未向法院提交,其并不认可该结算金额。经主审法官详细询问并责令单某说明情况后,单某表示确有欠条下半部分,但因欠条被水浸湿所以才撕掉了,并随后提交了欠条的下半部分。经查,该部分欠条载有“注:具体数额以财务核实为准”的内容。


经丰台法院进一步核实查明,该争议欠条所载金额1007300元形成之后,双方另有对账,金额为997356.6元,故该证据材料的采信与否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结合其他证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鄂某、冯某应支付单某合同款997356.6元,单某认可一审判决。针对单某裁剪证据、隐瞒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丰台法院依法对单某罚款10万元,目前单某已缴纳罚款同时提交异议申请书。


法官庭后解释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真实、完整。本案中,在书证下半部分所载内容对其余内容有所影响,特别是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单某仅截取上半部分提交法院,且未就该关键证据的不完整性向法院作出说明,明显具有隐瞒事实的性质。同时,单某在书证被水浸湿后的处理方式明显违反常理,其在起诉时完全可以将两部分拼接还原后,复印完整的文本提交,以如实反映事实全貌。单某隐瞒剪裁的事实,直至开庭审理阶段法庭责令说明理由时才作出上述“解释”,缺乏说服力。


据此,法院对单某提交的欠条上半部分不予采信,对其以此证明双方结算金额为10073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并对单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处罚。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温远灏)